第0章 关于“莫名其妙发个财94”的差评反驳
ps.与正文无关,可以不看
差评原文如下:
女主是皇帝老师的孙女,是那个不关注历史只在小说里都频频提到的“顾八代”,给女主家世吹得多么多么高,镶黄旗多么多么有底气,家人多么多么爱她,女主受伤刚好就要被家人一边严格教导,一边哭着说舍不得她进宫吃苦,就算进了宫也不需要她一个女人来替家族争光,所以佟佳氏,赫舍里氏,叶赫那拉氏等家族是没有女儿吗?他们是家世不够显赫不配进宫或是不爱女儿所以不让她们入宫的吗?
进宫的时候女主和朋友的的宣言是征服后宫,结果有家世有宠爱哥哥弟弟都自告奋勇上战场给雍正当马前卒斗年羹尧,竟然还需要避着余莺儿走,被找茬竟然撸袖子跟宫女太监打起来,一直表现得多么可怜后宫不受宠的女人,低位低下生活艰苦的宫人,结果明知道宫女太监是被余莺儿威胁着不得不动手,还是冲弱者出手,你哪怕扇余莺儿一巴掌,我都敬女主是个女壮士,而且前面写女主多么遵守满族旧制,我想也不会有哪个满族姑奶奶不敢对低两级的泼妇动手而跟宫女太监打架的吧?
看到后面发现女主不打余莺儿是为了装可怜,更可笑了啊,不是说宫里的一棵草都会说话吗?在场这么多人竟然没人说出来,余莺儿脑残到身为答应敢把满族贵人打入慎行司,但是她宁愿降位都不敢说出女主打她的宫人。
女主爷爷还没死呢,女主差点被宫女出身的余莺儿打入慎行司,雍正的处理结果是:余莺儿降位,给女主赏赐了一些东西。这处罚欣常在都看不惯,女主很满足,女主堪比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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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如下:
一、关于第一段:“女主是皇帝老师的孙女……所以佟佳氏,赫舍里氏,叶赫那拉氏等家族是没有女儿吗?他们是家世不够显赫不配进宫或是不爱女儿所以不让她们入宫的吗?”
这一质疑存在两个层面的逻辑偏差。
第一,从历史具体性角度分析,所谓“显赫家族”在雍正朝的政治处境各不相同。
佟佳氏在雍正朝的核心人物是隆科多,而隆科多雍正三年即遭清算,雍正四年圈禁而死,在甄嬛传中隆科多更是有和太后有私情的黑历史。
如果以佟佳氏为女主家世,则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矛盾:女主的入宫时间在隆科多倒台前,读者明知这个家族即将“爆雷”,女主的底气建立在沙滩上,在倒台后,其“镶黄旗”身份无法支撑女主在后宫的现实行动。
赫舍里氏的显赫依附于索尼、索额图,但索额图康熙四十二年已被处死,到雍正朝这一家族早已退出政治中心。
叶赫那拉氏在雍正朝同样没有实权人物在朝。所谓“显赫”,必须有现实的、当下的政治资本支撑,而非依赖几十年前的祖宗余荫。
选择伊尔觉罗家作为女主家世,正是因为这是一个正在上升期、有多维度政治资本、无政治污点的家族——顾八代为帝师,顾俨为副都统,顾琮在历史上的政治更是耀眼,以下为百度百科原文:
“顾琮初以监生入算学馆,修成算法诸书。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授吏部员外郎。雍正三年(1725年),授户部郎中,迁监察御史。次年,巡视长芦盐政,就处理私盐案提出建议。雍正八年(1730年),迁太仆寺卿。雍正九年(1731年),授霸州营田观察使。雍正十一年(1733年),官直隶河道总督。雍正十二年(1734年),于畿辅挑浚引河20余里,使永定河疏通。
乾隆元年(1736年),署江苏巡抚,奏海塘善后事宜。次年,同总督李卫等抢修永定河堤,寻署河道总督。乾隆六年(1741年),请改定子牙河管河体制,授漕运总督。乾隆十一年(1746年),署江南河道总督。乾隆十二年(1747年),因高斌往讯浙江巡抚常安贪婪等罪,授浙江巡抚。次年,调河东河道总督。乾隆十九年(1754年),因江南总河任内浮费工银、议革职。同年十二月,卒。”
其家族在雍正年间未出现任何疏漏,而乾隆年间之事已被女主蝴蝶掉,论优势远高于其他家族。
第二,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出发,所谓“爱女儿”与否与“是否送女入宫”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一个家族是否送女儿入宫,取决于其政治布局、家族利益、女儿个人条件等多重因素,而非简单的情感判断。
佟佳氏、赫舍里氏、叶赫那拉氏当然有女儿,但有的可能嫁给了其他权贵家族进行联姻,有的可能早夭,有的可能相貌才学不适合入宫,有的可能家族正处于政治敏感期不宜送女入宫。
伊尔根觉罗家“不需要她来替家族争光”,恰恰是基于其上升期家族的底气——他们有资本让女儿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而非把她当作政治筹码。
这与“其他家族不爱女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不能混为一谈。
并且,选秀是八旗女子的义务,并非是伊尔根觉罗家“爱女儿”就可以免其选秀的。女主家人是封建社会的人,他们爱女儿,所以严格教授女儿才艺,不论女主是否落选,是入宫还是被指婚,才艺多,生存的资本就更多。
举个例子,放在现在来看,一对无底线纵容女儿使女儿没有任何生存技能的父母,和在保证女儿健康成长的同时传授她知识才艺的父母,哪个才是真正的、健康的“爱女儿”?
二、关于第二段:“进宫的时候女主和朋友宣言是征服后宫……你哪怕扇余莺儿一巴掌,我都敬女主是个女壮士,而且前面写女主多么遵守满族旧制,我想也不会有哪个满族姑奶奶不敢对低两级的泼妇动手而跟宫女太监打架的吧?”
这一论断存在对清朝后宫制度的根本性误解。
第一,清朝后宫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后妃不得私相斗殴。
这是宫规礼法的基本要求。妃嫔之间如果发生冲突,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向皇后禀报,由皇后裁处,严重者禀报皇帝或太后。
如果女主直接扇余莺儿一巴掌,她就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违反了“后妃不得私自动手”的铁律,反而会落人口实、受到责罚。这并非“不敢”,而是对封建等级制度和礼法规范的遵守。
第二,女主所谓“避着走”,并非懦弱,而是对客观形势的理性判断。
原文中女主提醒储秀宫众人:“该请安还得请安,该走动还得走动。但不能像以前那样悠闲了。出门带足人,遇到事别怕,但也别主动惹事。”
这说明她的行为逻辑是:不主动挑事,但遇事不怕事。这与“征服后宫”的长远目标并不矛盾——真正聪明的人懂得审时度势,而非见人就咬。
这与哥哥弟弟上战场斗年羹尧属于不同领域的策略:战场是正面交锋,后宫是暗流涌动,需要的是不同的应对方式。
第三,女主反击的对象是正在攻击她的太监宫女,而非主动欺凌弱者。
原文明确写道,余莺儿命令太监宫女“把这个以下犯上的贱人给我抓起来,送到慎刑司去”,而后“她身边的太监咬了咬牙,终于上前一步”——这意味着太监宫女已经开始实施暴力攻击。
当这些人执行命令、动手抓人时,他们就已经是正在实施侵害的加害者,而非“弱者”。女主反击的是正在攻击自己的人,这在任何法律制度下都属于正当防卫。
第四,“先报家门后动手”这一细节恰恰证明了女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女主先让望舒报出“镶黄旗满洲贵人”的身份,是在宣示自己的地位,也是给余莺儿最后的机会收手。余莺儿不听,继续命令动手,女主才反击。
这在行为逻辑上属于:已经警告,对方仍继续侵害,被迫自卫。完全符合礼法和情理。
三、关于第三段:“女主冲弱者出手……明知道宫女太监是被余莺儿威胁着不得不动手,还是冲弱者出手……更可笑了啊……”
这一指责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谬误。
第一,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角度看,需要区分“加害者”与“受害者”的本质属性。
这些太监宫女在执行余莺儿命令、动手抓人之前,是底层宫人,是值得同情的“弱者”。但当他们开始实施暴力攻击时,他们的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他们成为了侵害女主正当权益的加害者。
不能因为加害者本身处于被胁迫地位,就否定其加害行为的客观存在,更不能要求受害者放弃自卫权利。
第二,从本质与现象的辩证关系看,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表面现象是“女主打了宫人”,但本质是“女主在被非法侵害时进行了必要的自卫”。如果因为加害者“是被胁迫的”就要求受害者不得反抗,这不符合任何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按照这个逻辑延伸:被抢劫的人不能反抗,因为抢劫犯可能“被生活所迫”;被袭击的人不能自卫,因为袭击者可能“被黑帮威胁”。这显然是荒谬的。
第三,从量变到质变的规律看,这些宫人的身份在动手那一刻已经发生了质变。
他们从“执行命令的下人”变成了“参与以下犯上的共犯”。女主反击的是他们的加害行为,而非他们的底层身份。
这在行为逻辑上与“瞧不起宫人”毫无关系——恰恰相反,女主在事后并没有对这些宫人进行额外追究,而是由皇后按宫规处置,这体现了对制度而非个人的态度。
四、关于第四段:“女主爷爷还没死呢……雍正的处理结果是:余莺儿降位,给女主赏赐了一些东西。这处罚欣常在都看不惯,女主很满足,女主堪比大如”
这一论断忽略了封建皇权统治下“处罚”的多重含义。
第一,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看,雍正的处置体现了维护满洲贵族整体利益的阶级立场。
余莺儿是宫女出身,刚得宠;女主是镶黄旗满洲贵人。如果雍正重罚余莺儿,等于承认“一个宫女出身的答应差点把镶黄旗贵人打入慎行司”——这打击的不是余莺儿个人,而是雍正自己的权威,是整个满洲贵族阶级的尊严。
因此他采取了看似“轻”实则“重”的处置方式:明面上,余莺儿降位、禁足、罚俸,给后宫一个交代;暗地里,厚赏女主,安抚顾家;长远看,余莺儿的宠幸从此带上了“有前科”的标签,日后任何过错都可能被翻旧账。
第二,女主“知足”体现了对客观现实的清醒认知,而非“圣母”或“软弱”。
她清楚认识到:雍正不可能因为这件事就把余莺儿处死或打入冷宫——那会显得皇帝“被一个贵人左右”,会引发前朝后宫的连锁反应。
她得到的赏赐,是皇帝对顾家的政治表态;余莺儿的降位,是皇帝给后宫立的规矩。见好就收,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正确选择。
欣常在看不惯,是因为她对女主的私人感情和个人性格综合导致的,并不代表她不知道事情到底该如何处理;女主知足,恰恰说明她有政治头脑,能准确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另外,女主作为穿越者,其行为逻辑中内化了现代法治观念中的“罪罚相当”原则。余莺儿的冒犯行为,在客观上:被女主当场制止并反击;已通过宫规程序受到降位、禁足、罚俸的处罚;未对女主造成不可逆的实际损害。
因此,女主认为此事在法律程序和事实上已经了结,无需继续追究。
这与“圣母”或“软弱”无关,而是基于以下理性判断:
①余莺儿的冒犯程度与所受处罚基本相当,继续报复属于“超额惩罚”,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②余莺儿这种性格和行为模式,必然会在未来继续触犯宫规甚至皇权,届时自有制度收拾她,无需女主亲自动手。
③女主在聊天室明确表示“等安陵容勒死她的时候,我要准备一大堆礼品感谢安陵容”,说明她对余莺儿的结局有清醒预判,只是选择让制度和时间发挥作用,而非亲自下场。
这种“不超额报复”的行为逻辑,恰恰体现了穿越者将现代法治观念与传统宫廷生存法则相结合的理性选择——既遵守了封建社会的游戏规则,又保留了现代人的基本价值观。
第三,将本书女主与“大如”类比,属于对文本的片面解读。
大如的特点是“谁害她她就对谁唯唯诺诺,谁讨好她她就对谁重拳出击”。
而本书女主的行为逻辑是:被挑衅时先警告(报家门);警告无效后果断自卫(动手);自卫时懂得留证据(让自己受伤);事后懂得见好就收(接受赏赐);暗地里还在计划练鞭子防身;在聊天室里明确说“等安陵容勒死她的时候,我要准备一大堆礼品感谢安陵容”。
这分明是一个有勇有谋、能屈能伸、该刚则刚该忍则忍的人物形象。
五、关于第五段:“看到后面发现女主不打余莺儿是为了装可怜……但是她宁愿降位都不敢说出女主打她的宫人。”
第一,关于“装可怜”的因果颠倒。
认为女主“先动手打人然后装可怜”,这是对事件时序的误解。
实际时序是:
①余莺儿先言语挑衅并命令动手;
②太监宫女先向女主发起攻击;
③女主自卫反击;
④女主在自卫过程中“主动受伤”以留下证据;
⑤女主向皇后展示伤痕。
这一时序表明,女主的“卖惨”发生在被攻击之后,是对攻击行为的事后证据保全,而非“装可怜”去掩盖自己先动手的事实。
她展示伤痕的目的,是证明自己符合宫规中“受害者”的身份定位,从而让余莺儿的“以下犯上”罪名坐实。这是法律意识,而非表演型人格。
第二,关于“在场没人说出来”的证词效力问题。
该言论忽略了封建社会中“证据效力”的等级差异。
现场证人分为三类:
①余莺儿带来的6个太监宫女——他们是直接参与攻击的人,事后被皇后“全部打发去做苦役”,其证词在法律程序上已被认定为“共犯供述”,不具备证明力;
②储秀宫方面的文心、望舒、欣常在、婵娟及后续赶来的大批宫人——他们的证词一致指向余莺儿先动手;
③路过的其他宫人——原文虽未写明,但望舒在冲突开始时“声音提得很高,确保宫道上其他路过的宫人都能听见”,这意味着存在第三方证人,且他们听到的是望舒宣称“镶黄旗满洲贵人被攻击”的声明。
更重要的是,封建社会的司法逻辑不是“谁说了什么”,而是“谁有资格说什么”。
女主是镶黄旗满洲贵人,手臂上有伤;余莺儿是宫女出身的答应,及其手下身上无明显伤痕。
在“以下犯上”的案件中,上位者的伤痕就是最强证据,下位者的辩解天然不被采信。
这不是“没人敢说出来”,而是“说出来也没用”——因为证据等级决定了裁判结果。
第三,关于“余莺儿不敢说出女主打她的宫人”的制度逻辑。
余莺儿不指控女主打人,并非她“不敢”,而是她“无法有效指控”。
要指控女主打人,她需要证明:
①女主确实动手了;
②女主先动手。
但事实是:
①她的人身上没有明显伤痕(女主专打看不见的地方);
②她自己毫发无伤;
③女主手臂上有伤。
在这种情况下,她如果指控女主打人,只会面临两个反问:为何你和你的人没有伤?为何女主有伤?这在逻辑上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因此,她选择认罪求饶,是面对客观证据的唯一理性选择。
综上所述,该批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制度认知偏差:无视清朝后宫“后妃不得私相斗殴”的宫规礼法
2.因果逻辑颠倒:把“被迫反击”等同于“主动欺凌弱者”
3.历史分析不足:不了解雍正朝各大家族的实际政治处境
4.矛盾判断失误:要求女主“扇余莺儿巴掌”才叫勇敢,却不顾这恰恰会让她违反宫规、陷入被动
5.行为性质认知偏差:将正当防卫后的证据保全行为错误定性为“装可怜”,没有认识到展示伤痕是受害者证明自身清白、坐实对方罪名的必要程序
6.证据规则认知缺失:没有认识到封建社会的证据逻辑是“位阶证明”而非“口供证明”,上位者的物理伤痕天然具备最高证明力,下位者的言语辩解天然不被采信
7.因果关系判断失误:认为余莺儿“不敢”指控女主,却没有认识到她是“无法”有效指控——她及其手下无伤而女主有伤这一客观事实,决定了任何主观指控都无法成立
女主的行为逻辑,恰恰体现了对封建礼法的遵守、对客观形势的判断、对自卫权利的正当行使、对长远利益的清醒认知。这正是一个有家世、有教养、有头脑的满洲贵女应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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